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機構可以與海外機構及當事人組成仲裁機構,因此,中方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地是完全可行的。
對于仲裁語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達成一致協(xié)議確定仲裁語言。因此,您與孟加拉簽訂的合同中關于仲裁語言的約定應當是有效的。只要你們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仲裁使用中文,那么在仲裁過程中使用中文是可以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適用地和仲裁地的約定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如果法律適用地約定為香港,那么在合同中約定仲裁地的上海對于香港的法律適用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您與律師進一步溝通,明確約定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