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問題。fob術語中涉及兩個充分通知。一個是買方租船后,應將船名、裝貨時間、地點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另一個是賣方在貨物裝船后要給買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種情況下,如買方未給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時到達或未能按時受載貨物,或比規(guī)定的時間提前停止裝貨,由此產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失應由買方承擔。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貨物風險是在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在貨物裝船時必須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投保,否則由此造成買方受到的損失,賣方應當負責。
2) 買方指定貨代。對于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最近以來屢屢發(fā)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并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huán)節(jié),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3) 貨物交接地點。FOB條件下,貨物的交接發(fā)生在指定的裝運港口。賣方應當把貨物裝運到指定的港口并將貨物裝上船。在此刻,賣方的責任也隨之結束,而買方就要承擔貨物的風險。因此,在確定FOB條件下的交接地點時,雙方應確保該地點容易辨認,貨物可以方便地進行裝運和接收。
4) 包裝、標記、驗貨等。在FOB的條件下,貨物需要經過包裝、標記和驗貨等步驟。賣方應當在貨物裝入船艙之前將貨物進行包裝,確保貨物能夠安全地運輸。此外,賣方還需確保貨物在裝運過程中不會出現漏運、錯裝或者其他的問題。驗貨過程也應該得到相關人員的關注和監(jiān)督,以防止貨物發(fā)生任何損失。
5) 運費負擔。在FOB條件下,買方需要負擔運費。因此,在簽署銷售合同之前,雙方應當清楚地說明貨物的定價、數量和運費等相關信息,避免因運費問題導致的分歧和糾紛。
6) 保險問題。在FOB條件下,賣方無需為貨物提供保險。但是,如果買方要求賣方為貨物投保,則需要進行相關的協(xié)商和約定。此外,賣方應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的出發(fā)時間和船名,以便買方能夠及時購買相關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