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FR超詳細介紹
CFR/CNF 是COST AND FREIGHT三個單詞的其中一個字母組合而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負責辦理保險手續(xù)和支付保險費;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在CFR術語下,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
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因此INCOTERMS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 CFR術語中有關卸貨費用負擔情形,通常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3.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4.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后面加列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
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5.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后面加列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
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6.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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